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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罩之过?——谈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

点击数:890 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23-10-29

  新京报报道,2020年1月25日,有网友爆料说浙江义乌作坊生产口罩卫生环境堪忧,另一网友举报自己购买到1万只假口罩。

  随后,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,核查两处网友举报的假口罩生产作坊,查获无标识口罩共计15余万只,涉案两名当事人已接受公安机关传唤。

  从涉案视频来看,生产问题口罩的作坊是一普通房间,大量口罩散落在桌面上,工人没有戴口罩,没有戴正规手套。

  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,其生产与销售有着严格的标准,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也着严格准入资格要求。

  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统称为医用器材,刑法对其给予保护,专门有个罪名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45条规定了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:

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这个罪名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医用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,为了保护多数或不特定人的健康权、生命权。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。

  在行为上,行为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,就成立本罪。

  本罪是危险犯,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后果,只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,就成立犯罪。

  需要特别注意,根据两高司法解释,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,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不具有防护、救治功能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
 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,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,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,依法从重处罚。

  该案经审理,法院以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,分别判处李某某和宋某某拘役五个月,罚金各一万元。

  当前正值全国抗疫关键时刻,任何环节都不容忽视。口罩、护目镜、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直接关系医护人员身体健康,关系防控工作成败。

  为了缓解医院医用防护材料不足,一些口罩工厂的工人假期返工投入生产,让人感动。

  疫情之下,也有一些人利欲熏心,大,还有人被发现回收废弃口罩,这不免让人担忧,如果这些不符合标准的、甚至被污染的口罩流向医疗机构,走进千家万户,势必直接危害公众健康,对控制疫情的工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。因此,对于这些不法行为,司法机关应当举起法律之剑,依法对不法者给予严惩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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